(《Legal Studies》由英国与爱尔兰法学学者学会主办,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为SSCI期刊)
郭旨龙 |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英国格拉斯哥大学法学博士。2010年全省第一名成绩(480分)通过司法考试。在《Legal Studies》《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律科学》《政治与法律》《当代法学》《法学论坛》《法学杂志》《东方法学》等刊物发文40余篇,《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5篇。两次为联合国网络犯罪政府间专家组会议提供专家材料,参与央视英语新闻频道直播点评,多次接受《人民日报》《财经》记者采访。主持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北京市法学会研究课题,参与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7项。
本文为《Legal Studies》网络首发论文,纸质版将择期刊发。感谢郭老师特别授权“司法兰亭会”首推。该文界定了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刑法上的公共秩序法益。公共秩序作为一种可保护利益,是确定扰乱公共秩序犯罪的一致的、合理的范围的重要标准。从日常生活的具体角度来看,范伯格(JoelFeinberg)的最低福利利益(minimumwelfare interests)理论忽略了那些与顺利或和谐生活相关的利益。法社会学视角明确了安全利益直接关注基本生存(身体的继续存在),不包括各种各样的秩序利益,因此生活秩序利益在于方便、舒适与安宁,区别于英国公共秩序法所保护的安全利益,可以解释为公共秩序利益。通过批判地采用范伯格的个人主义方法分析三种类型的公共利益,该文进一步明确了公共利益的标准。公共秩序的典型类别是社会性地、规范性地确定的。该文的发现可能对公共秩序法和公共秩序犯罪的范围和性质产生影响。该文与中国近年来热议的网络公共秩序问题(寻衅滋事、极端主义、煽动仇恨中央政府、侮辱英雄烈士等罪行)的理解直接相关,特别是:(a)公共的信息传播和获取;(b)公共的外在安宁;(c)公共的内在安宁。公共秩序法益典型类型的相关论述(pp.16-19)翻译如下:在将公共秩序利益的内容确定为生活便利、舒适与安宁,并具体说明利益的公共性标准之后,我将在下面的部分中论述如何在社会性和规范性方面将当代生活质量的便利、舒适与安宁的典型特定类别定性为公共秩序利益。我们很难推论出具体的方便、舒适与安宁的类别——正如Feinberg未曾清楚说明为什么他列出了最低福利利益的类别,如“情绪稳定、没有毫无根据的焦虑和不满”和“可容忍的社会和物理环境”。他甚至没有解释这两个难以捉摸的类别是什么意思。我将提供直观的、依据经验总结出的生活秩序利益的典型类别,而不是所有可能的公共秩序内容。更重要的是,本部分也将阐述每个类别的理由和意义。公众对生活场所和设施的使用和公众对一般环境条件的享受可以很容易地被分析为典型的公众生活秩序利益。平稳的生活需要各种不同的外部生活条件。显然,外部生活条件包括使用生活场所和设施。例如,“关于社区使用公共场所的质量的犯罪”是《2005年简易程序罪行法》(昆士兰州)首要关注的问题。公共秩序还需要人们能够方便舒适地使用和运行生活设施而不受不合理的干扰,如水、热、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和互联网设施。例如,关于公共妨害的规定旨在保证人们能够合法地“享有公共场所设施”而不受到“他人非法活动的干涉”。本节将进一步阐述信息的传播与获取、外部生活的安宁与内部安宁。这些条件在某些情形下会构成公共秩序利益。当代的平稳生活需要传统的和新的条件。这些新的条件反映了新的欲望、价值和规则的变化,这些新的欲望、价值和规则受技术、工业化和新生活方式的社会发展的制约,它们应该被具有创造性的立法所发现并保护。公共秩序包括在没有障碍或谎言的情况下进行公共沟通获取真实信息,因为沟通和接收真实信息本身的便利是我们平稳生活的必要条件,而平稳生活正依托于关于信息的决定与选择。在信息化时代,以互联网为例,它作为信息高速公路,获取真实信息的便捷性更加重要。一些信息活动通过强迫或诱使用户访问网站来欺凌众多无辜的用户。从用户的角度来看,这种“流量劫持”给信息获取带来了不便,而从其他内容提供商的角度来看,则给通信带来了不便。这是“阻止他人在传统公共场所的行动自由”这一行为在互联网领域的具体体现。真实的信息可以促进、引导我们的生活和情绪,但虚假的信息会导致“烦恼、不便或不必要的焦虑”。只有在人们通常说的是真话,而说谎和谣言被认为是反常的情况下,交流才是有效的——否则,社会就会退化为单独的无沟通的个人和实体。掺杂着真相或混合杂质的虚假信息,使得公众无法或者很难满足其对准确性的利益,尤其是在网络空间中,谣言不受空间或时间的限制,并且几乎能以低成本和低门槛无限传播。因此,“某些情况下的某些谎言应被认定为犯罪”。大量发行的报纸经常发布被证明是虚假的信息(通常几乎是即时的),而没有人(至少在西方民主国家)认为这是公共秩序的问题。然而,不同的法域曾将传播欺诈性谣言(未提及具体受害者)定为刑事犯罪以保护公共秩序。Blackstone曾说过,“我们的法律不会注意到说谎的恶习,除非因传播虚假的消息而给公众造成不便。”在昆士兰州,在报纸、广播、电视或互联网上刊登虚假的出生、死亡、葬礼、订婚、婚姻或就业信息是犯罪行为。虽然这一犯罪行为仅限于重要的个人信息和大众传播媒介,但它仍然表明公众获取信息的便利受到损害。这种限制虚假新闻的范围的方法遵循了Blackstone的理论(“关于王国的任何伟人”)。他还限制了结果(“造成国王和贵族之间的不和”)。这些公开谣言在损害人们对便捷交流和信息获取的利益的意义上是违反公共秩序的。公共秩序包括其他能够使公众稳定生活的条件,例如外部生活安宁、不受骚扰行为的干扰。骚扰可能是主动出现在人们眼前、分散注意力并破坏生活安宁的垃圾信息。此类骚扰不同于之前讨论的谣言,谣言是通过被动出现来干扰人们获取信息的方便和舒适(例如在一个人搜索互联网时)。当骚扰行为不包括身体接触而只是麻烦性的干扰时,它可能不是攻击,而是无序。骚扰的直接结果是对生活质量的危害。也就是说,即使在持续或频繁跟踪或接触的情况下,受害者没有受到暴力威胁或者感到恐惧,却会因为他们的思想被占据、注意力被吸引、日常生活被扰乱而遭受痛苦。例如不想要的信件或电话等骚扰行为,即使不是威胁、辱骂或侮辱,也是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一种混乱:骚扰信件或电话使收件人难以识别和处理合法的信件或电话;处理这一问题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本身就破坏了收件人的生活安宁。这种混乱可能只针对某些特定的个体。然而,当对一个人的骚扰发生在公共场合,例如送不想要的礼物或试图在工作场所与某人联系时,这仍然是一个公共秩序问题。更重要的是,新的技术发展使扰乱公众生活变得比以前容易得多,例如“弹出”广告顽固地出现在用户的计算机或手机屏幕上、大规模发送垃圾邮件等。当这种[自动设定的、集中部署的]行为扰乱了许多人的生活时,这就是一个公共秩序问题,即使每个人是在各自的家庭中被扰乱的。平静的生活同样也指向非外部条件。我在上面论证外部生活安宁可以成为公共秩序的一部分。在本小节,我将研究内在安宁如何成为公共秩序的一种利益,然后通过宪法一致性来分析其可保护性,从而论证出内在安宁是生活安宁的另一个层面。有人认为,短暂的不快(包括情绪上的不快)既不符合也不违背个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利益的重点是各种长期生活目标所需的最低条件:“福利”包括持久的“情感稳定,没有毫无根据的焦虑和不满”。然而,对于生活质量而言,没有情感上的不愉快,甚至是没有这样短暂的感觉,是非常必要的。“难道不是所有人都对宁静感兴趣吗?对内心的宁静?”情绪上的不愉快往往转瞬即逝,但摆脱这种情绪的需求或愿望却是持久稳定的。对于个人来说,“功能完整性”包括防止身体和心理损失,如瞬间疼痛、不适或通俗意义上的焦虑。我将心理稳定称为内在安宁,而不是外部安宁。内心的平静是心理上的平静,没有不合理的痛苦、恐惧、惊慌、恶心、烦恼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认可情绪或心理状态受到刑法的保护而免受伤害。具体来说,有人认为,严重破坏内心的平静,如故意施加情绪困扰,应当被建议作为犯罪化的候选对象;这与它们在侵权法中的规定是呼应的。此外,刑法应“允许每个人在不担心其人身或财产会受到伤害的情况下进行日常生活”。作为伴随着一种强烈的恐惧是一种非常典型的对于内心安宁的破坏,它使公民生活不舒服,使其他的生活活动不方便甚至不能实现。恐惧是一种强烈的令人不快的感觉,由于受到威胁而具有强烈的身体表现。与焦虑相比,恐惧是一种基于确定风险的情绪状态,而焦虑则是基于无法识别的刺激或应对尝试的失败。因此,惊慌(alarm)更像是无法控制状态下的焦虑(anxiety)。使人们担心或使他们遭受痛苦或焦虑,削弱他们处理生活的能力的行为也是“有害的”(在通俗意义上)。我仅仅提出针对公众情绪不愉快的可能性,并反驳Feinberg关于“被侵犯的精神状态没有侵犯我们的利益”这一说法。当被破坏的内心安宁是公共性的安宁时,如主体是众多的、不特定的或在公共场合出现的,那么它就成为公共秩序的一部分。具体而言,散布恐怖恶作剧、投掷假危险物质、威胁放火、爆炸或投掷危险物质都是引起公众恐慌的行为。此外,公开的猥亵和侮辱可能令目击者恶心、烦恼、惊慌或痛苦:如公共场所的性活动,发表或煽动对族裔群体的仇恨、歧视或侮辱等。另一个问题是,我们需要明确界定不愉快状态和相应行为的类别,以确定破坏内部安宁的不可接受的门槛。阅读原文:https://www.cambridge.org/core/journals/legal-studies/article/abs/public-order-as-a-protectable-interest/A7AB23DE6FC67902EDE59BB98DF2C9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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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南开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王鑫